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内容
 
关于加强乡镇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综[2000]91号

常规土[2000]88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土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常委发[200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乡镇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根据财政部财规函[2000]26号《关于加强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各乡镇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由各辖市财政局委托各辖市国土管理局统一代征,必须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所有收入全部上交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按照市委常委发[200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若干意见》的精神,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80%用于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出让、租赁的政府收入,80%返还乡镇,投资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市委文件规定,专款专用,确保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三、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业务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按照入库土地收入提取2%业务费的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核定拨付。

四、各辖市财政、土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加强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电话:(0519)85681812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