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财综[2002]22号
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社团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市民政局,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社团管理费的通知》(苏财综[2002]52号、苏价费[20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财综[2002]52号、苏价费[2002]138号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取消 社团 管理费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2年5月16日印发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文件
苏财综[2002]52号
苏价费[2002]138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社团管理费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八条“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现决定取消我省收取的“社团管理费”收费项目,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社团管理费的函》(苏价费函[93]18号、苏财综[93]40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社团 管理费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2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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