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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财综[2002]88号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02]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财综[2002]122号文件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文件

苏财综[2002]122号
苏价费[2002]308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对药品监督管理、旅游、建工、公安、体育、人事等部门申报的法定培训收费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五个部门的法定培训收费共11项,具体项目名称及依据见附件。
  二、上述法定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办法按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1]82号、苏价费[2001]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执行。
附件: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目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收费 项目 核定 通知
抄送:市地税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2年12月16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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