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改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抵补负资产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常财综〔2001〕82号
常国土〔2001〕33号
市各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
为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现对改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抵补负资产的操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各部门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确认改制企业负资产金额;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批复企业土地资产评估结果及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财政部门负责应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配和将应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转增国有资本金。
二、操作程序:
(一)改制企业评估资产后,提出申请报国资管理部门确认负资产金额。国资管理部门确认后在企业申请报告上签署确认企业负资产金额的意见转国土资源局。
(二)改制企业土地资产评估后,国土资源部门下达《企业土地资产评估结果及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按规定与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负责征收应缴政府国有土地出让金。
(三)财政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出让金金额及《企业土地资产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以正式文件对企业下达转增国有资本金通知。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企业后,由国资部门根据市政府常政发〔2000〕132号文件的规定,计入企业改制资产一并处置。
(五)符合市委、市政府常委发〔1998〕48号及市政府常政发〔2000〕132号文件规定,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增国家资本金抵补负资产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已改制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补办手续。
(六)国有土地出让金减免,严格按照市政府常政发〔2001〕11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