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贷款财务管理的通知
常财综〔2001〕79号
市各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根据对2000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贷款业务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我市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贷款财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部分银行未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8〕94号)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贷款财务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承办银行经办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与自营性住房金融业务必须严格划分清楚,单独设账核算,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财务收支。不具备独立设账核算条件的,也要设立二级明细账。费用开支应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对两类业务共同发生的费用应在两类业务中合理分摊。对难以区分的支出可先按上年政策性住房贷款占住房贷款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必须核算年度政策性住房业务盈亏,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市财政局综合处。
二、住房基金中心将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从2002年起由房改年度改为会计年度,住房基金中心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纳入年度公积金预决算。住房基金中心将应拨付各承办银行的手续费存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执行情况拨给承办银行。
三、根据2000年年报审计反映出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整改。2001年度年报审计中对未按政策规定进行整改的单位,住房基金中心将取消其政策性住房贷款资格。
四、市财政部门和住房基金中心在每年年初共同下达对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凡未按规定建账和逾期不报送年报的银行,将在年度目标考核中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