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常财综〔2001〕73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教委(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苏财综〔2001〕101号)和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01〕119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辖市、区要规范中小学收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除按规定收取杂费、借读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有寄宿的学校经批准可收取住宿费)外,禁止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禁止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禁止将捐资助学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挂钩,禁止学校教职人员代办保险,禁止任何单位通过中小学入学搭车收费。
二、中小学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对属于代办性质的收费,也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小学业务教学活动的需要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中小学的所有收费收入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具体管理办法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常财综〔2001〕50号)执行。
四、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收费收入的支出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保障中小学教育经费的投入,中小学学杂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日常运转开支,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挪用学杂费和书本费。中小学收费收入应全部纳入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五、各辖市、区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务院《违反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进行处理。对抽调、挪用学杂费和书本费的,以挪用教育经费论处。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