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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支出银行账户合并使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支出银行账户合并使用的通知

常财综〔2001〕34号

市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规范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1999〕228号)有关规定,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支出银行账户试行合并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过批准,只能在银行的分支机构开设一个支出账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内经费。
  二、原在银行只开设一个支出账户的,则此账户作为预算内外资金支出账户,不得再另行开设其他支出账户。
  三、原在银行已分别开设预算内经费户和预算外支出户的,需统一进行合并。
  (一)原预算内经费户和预算外支出户分别开设,且两个账户均在同一银行分支机构的,则原则上保留基本存款账户,合并专用存款账户。
  (二)原预算内经费户和预算外支出户分别开设在不同银行的分支机构,则由单位根据就近的原则,选择保留其中一个账户,合并另一账户(但保留账户的开户行必须是与财政专户联网的开户行)。
  四、各单位合并账户时,需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登记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对撤销账户由财政部门开出“撤销账户通知书”并加盖“常州市财政局银行账户管理专用章”,方可向有关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五、如有单位违规开设账户或不按有关规定撤销应合并的账户,则按市财政局常财综〔2000〕3号文件第九条“对违规开设账户的处理”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
  七、除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外,任何单位无权批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设银行账户。
  八、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试行合并账户单位(第一批)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试行合并账户单位(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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