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财综〔2001〕21号
各市、区财政局、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86〕4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1998〕54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主要有:房屋、设备、设施、车辆等出租收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事业单位产权转让收入等。
二、各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单位所有国有资产收益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支纳入单位综合财务收支计划,严禁搞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四、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必须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清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和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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