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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采购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预[1999]12号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政府采购会计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政府采购会计处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常州市政府采购会计处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加强政府采购支出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特制定常州市政府采购会计处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购买货物的,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单位,相关会计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工程、服务等专项采购活动,将制订专项采购的会计处理办法。  二、采购资金的支付。

  (一)根据《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采购活动必须在资金落实的前提下进行。政府采购中心设立政府采购专户,作为政府采购的结算户。采购资金属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都应划入采购专户。

  (二)采购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的,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表审定的数额,在采购货物开标后,将核定给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按中标价分别从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专户中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采购资金属于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部分,在招标前10日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专户。

  (三)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活动,并根据采购单位的验收凭证、供应商开出的正式发票,向供应商支付价款。

  三、账务处理办法。

  (一)采购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内安排的  在采购货物开标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按中标价格数,开出《拨款申请书》(一式五联)给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由其与财政总会计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并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采购专户。

  1.采购单位的主管部门会计根据由政府采购中心返还的《拨款申请书》第二联,记:

  借:拨出经费��×单位

    贷: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等)��政府采购资金��×费

  2.行政单位会计根据由政府采购中心返还的《拨款申请书》第五联和正式发票【正式发票加盖“常州市政府采购资金付讫章”(注明不作报销凭证),下同】,记:

  借:经费支出��×费

    贷:拨入经费��政府采购资金��×费

3.事业单位会计根据由政府采购中心返还的《拨款申请书》第五联和正式发票,记:

  借:事业支出(或:专用基金、事业基金、专款支出等)��×费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等)��政府采购资金��×费

  (二)采购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专户安排的

  在采购货物开标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按中标价格数,开出《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一式四联)给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由其与预算外资金专户会计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并将采购资金划到采购专户。

  1.行政单位会计根据由政府采购中心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第三联和正式发票,记:

  借:经费支出��×费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政府采购资金��×费

2.事业单位会计根据由政府采购中心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第三联和正式发票,记:

  借:事业支出(或:专用基金、事业基金、专款支出等)��×费

    贷:事业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等)��政府采购资金��×费

  (三)采购资金属于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

  1.政府采购中心开出《常州市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一式二联)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收到后,在招标前10日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专户,政府采购专户收到后出具《常州市政府采购自筹资金预收款凭证》,采购单位会计根据该凭证第一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包括公检法司,下同)会计记: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中心��×费(设备购置、修缮、业务费,下同)

    贷:银行存款

  (2)事业单位(含其它社会组织,下同)会计记:

  借:预付账款��政府采购中心��×费

    贷:银行存款

  2.采购活动结束,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货物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支付全部采购资金后,按实际支付的单位自筹资金数额,开出《常州市政府采购自筹资金支出转账通知书》(一式三联)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根据该凭证第二联,按实际支付价列支出:

  (1)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经费支出��×费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中心��×费

  (2)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事业支出��×费

    贷:预付账款��政府采购中心��×费

  3.政府采购中心将节约的自筹资金部分返还给采购单位,并开出《常州市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返还凭证》,采购单位会计根据该凭证第二联和银行进账单做相应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中心��×费

  (2)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银行存款

    贷:预付账款��政府采购中心��×费  

(四)采购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内、财政专户和单位自筹资金分别负担的,会计处理可对照上述办法,作相应账务处理。

  (五)采购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设备(分类详细登记)

    贷:固定基金

  四、预算指标管理。

  采购资金属于预算内安排的,仍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规程办理预算指标、经费拨付等业务。

  五、本办法自采购活动发生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本办法将修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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