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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财预〔2001〕20号

各辖市、区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发放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下同)负担的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职)人员费用,直接拨付到代发工资银行,由代发工资银行将职工工资划入个人工资账户,职工通过工资卡形式领取工资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 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员;组织与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在经费安排上保障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和人员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编正式人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人员,离退休(职)人员。
  第六条 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执行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第三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级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数。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账,建立人员工资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编制、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分别报送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款项。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十一条 编制部门根据单位报送的实有人数进行审核后分送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人员和工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工资额,安排工资预算和工资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发工资银行,与银行签定代发工资合同,并根据工资发放清单将工资款项拨付代发银行。
  第十四条 代发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财政部门工资发放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代扣款项划入各单位指定的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发放清单,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代发银行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按照有关会计核算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汇总报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组织、人事部门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化情况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向代发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编制、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人员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要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凡属超编制或超计划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一发放工资的范围。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可在国库开设“工资资金专户”。并根据核定的年度工资预算,按月分款、项、目填列用款计划,将工资资金逐月按进度从国库预算资金账户和财政专户中划拨到该“工资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各单位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各单位要按月记账,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每季度终了,各单位、代发银行、组织、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账,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组织、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及对于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单位经费。
  第二十三条 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上。代发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财政部门将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发银行。
  第二十四条 组织、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统一发放工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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