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财预〔2001〕21号
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根据《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细则》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细则
为了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促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逐步建立,加强对财政预算支出人员编制和工资资金管理,根据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发的《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统一发放工资的范围。
(一)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和人员为:市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编正式人员(含在本次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和被选派到高等院校进行定向培训或学历教育期间的分流人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人员;离退休(职)人员。
(二)统一发放工资的项目。
统一发放工资项目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三类。
机关单位人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工人奖金、见习期工资、基础津贴、职岗津贴、综合补贴、住房补贴、女职工卫生费、外挂工资、警衔津贴、政法津贴、特岗津贴、补发工资等。
事业单位人员包括:职务(岗位)工资、见习期工资、基础津贴、职岗津贴、综合补贴、住房补贴、女职工卫生费、外挂工资、教龄津贴、特教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岗津贴、补发工资等。
离退休(职)人员包括:基本离退休费、基础津贴、职岗津贴、综合补贴、住房补贴、补发工资等。
扣款项目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工会费、儿童医疗统筹、个人所得税、其他扣款等。
二、统一发放工资的职责分工。
(一)市级各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职人员数、在职职工工资、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费和个人扣款等信息和基础数据及变动情况的采集,通过计算机按时传输上报市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
(二)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各单位编制内人员;负责将审核后的单位信息传输给组织、人事部门。
(三)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名单位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工资的审核;负责因工资政策调整、人员职务岗位变动等需调整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的审核;负责各单位增人、减人引起的工资总额增减的审核;负责将审核后的单位工资信息传输给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负责接受经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定的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信息;负责工资预算的安排;负责将工资资金按时足额拨付给代发工资银行;负责统一发放工资软件的选用及修改;负责编制、组织、人事、银行等部门间的联系、协调。
(五)代发工资银行负责为列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人员制发工资卡;负责接受财政部门传输的单位人员工资信息;负责按财政部门提供的单位人员工资信息办理发放工资、扣款手续,同时为各单位出具记账凭证及个人工资单;负责按代发工资协议提供有关服务。
三、统一发放工资的程序。
(一)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并通知各有关单位。统一发放工资单位按规定报送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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