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1〕6号) |
发布日期:2021-04-22 |
为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经省政府同意,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中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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