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7-21 |
各市县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决定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 二、对企业已缴纳的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防洪保安资金,请有关征收部门做好退库相关工作。 三、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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