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1-17 |
苏财规〔2018〕22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和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江苏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doc(点击下载)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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