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1-20 |
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1月8日 关于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5]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使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5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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