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1-07 |
各市、县财政局,省国资委: 现将财政部《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财会〔201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pdf(点击打开)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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