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统筹咨询问答 |
发布日期:2014-01-03 |
1、我市哪些单位子女可享受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统筹待遇? 回答:自出生至大专段以下(不含大专)常州市区户籍的在校学生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少儿,其父母属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的,适用《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2、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方如何确定? 回答:夫妻双方均属于机关单位的,可自愿选择一方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单位,另一方在事业单位的,由机关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企业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属市区以外单位,或无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离异,由抚养子女职工所在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以上医疗费用管理单位向对方单位或个人收取应负担的另一半统筹医疗费。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部队的,医疗费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均由该单位报销。 单亲(丧父或丧母)、烈士子女,医疗费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均由该单位报销。 3、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回答: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定额为每人每年53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265元。其中,380元为门诊统筹费用,150元为住院医疗保险投保费用。 医疗费用管理单位为每个享受对象建立门诊个人账户,按380元定额包干使用。职工子女就诊由个人现金支付门诊费用,凭病历和收据回单位报销,结余部分结转下年。门诊费用超过定额部分,独生子女家庭报销90%,非独生子女家庭(含双胞胎及多胞胎)报销85%,资金由管理单位先垫支,结算年度结束后向另一方单位或个人按半结算。 享受对象到达规定年龄时,可按个人账户累计结余的50%奖励个人。职工变换工作至符合统筹医疗费管理条件的单位,个人账户可随之转移。 管理单位按职工子女人数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统一办理住院参保手续,住院费用按有关参保协议执行。常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住院医疗保险参保对象若发生以下特殊情况,保险公司将进行给付: 1、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开始时未满19周岁,但保险期间届满时已年满19周岁且同年9月即将进入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针对此类人群容易出现的医疗保险空白期,将延长保险期间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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