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费用报销咨询问答 |
发布日期:2012-11-27 |
1、关于常州市区职工子女入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报销规定。 回答:根据常价规〔2012〕2号文件规定,独生子女凭保育教育费票据按合格幼儿园基准收费标准、非独生子女按合格幼儿园基准收费标准的40%向家长所在单位报销。保育教育费第一学期(秋季开学)的5个月和暑假期间八月份(计6个月)的费用,由家长女方单位负担,第二学期(春季开学)的5个月和寒假、暑假期间七月份各半个月(计6个月)的费用,由家长男方单位负担。对经确认的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子女、单亲(仅指丧父或丧母)子女入园按规定报销的保教费,全部由常州市区的家长工作单位报销。 职工子女户口在常州市区,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入园的费用,凭就读幼儿园保教费票据,独生子女按不高于我市市区合格幼儿园基准收费标准、非独生子女按合格幼儿园基准收费标准的40%报销。 2、亲子班费用可以报销吗? 回答:根据常财综〔2011〕24号文件规定,亲子班(2周岁半以下婴幼儿)收费不可与保育教育费混淆,亲子班收费应由家长自理,不得向家长所在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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