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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设立审批常见咨询问答
发布日期:2011-12-13
 

  1.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依据是什么?

  回答: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5]16号)。

  2.辖市、区财政部门能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吗?

  回答: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实行的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区的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3.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回答: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提供哪些申报材料?

  回答: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书;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5.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回答: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按下述程度进行审批:

  (一)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

  (二)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表》(或登录常州财政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并填妥相关项目,带全相应的证书,市区范围内的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辖市、区财政部门范围内的到各辖市、区办理相关手续。

  (三)财政部门收到相关资料后,组织并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审核同意后,签署同意设立的意见并加盖财政部门公章;

  (四)申请单位持财政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五)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6.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回答:受理、初审申报材料承诺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为10个工作日。

  7.代理记账机构是否需要年检?

  回答: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后应当每年接受所在地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8.代理记账机构何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报备材料?

  回答: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报备材料。

  9.代理记账机构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哪些报备材料?

回答: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报备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代理记账工作情况总结;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底稿》(附件2);

  (六)代理记账机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如果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不通过如何处罚?

  回答:经所在地财政部门年度监督检查,确认需要限期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由主管财政部门在整改期内实施跟踪检查,并于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查。

  凡整改结束后经复查符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在“常州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

  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虽进行整改但仍未达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的,由主管财政部门按规定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同时建议工商部门变更其营业范围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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