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类各项政策 | ||||||||||||||||||
发布日期:2020-03-30 | ||||||||||||||||||
一、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有哪些内容?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59号)、《市残联关于印发常州市苯丙酮尿症儿童实施救助办法的通知》(常残〔2015〕60号)规定。 1、救助对象:一是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监护人有康复意愿的0-6岁和7-14岁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康复训练实施救助;二是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低保边缘以及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均存收入低于当地人均一半的困难残疾人助视器验配实施救助;三是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低保、低保边缘以及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均存收入低于当地人均一半的困难残疾人助听器验配实施救助;四是对具有常州户籍,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0-14岁苯丙酮尿症儿童实施救助。 2、救助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我市0-6岁残疾儿童听力语言康复救助为1700元/人/月,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康复救助为2300元/人/月,孤独症、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康复救助为2200元/人/月,视力残疾康复救助为500元/人/月;7-14岁残疾儿童按0-6岁残疾儿童救助标准的一半实施救助(视力残疾康复除外)。为0-6岁听力残疾儿童自费植入人工耳蜗提供一次性补助,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补助4万元/人,其他家庭补助2万元/人。
二、残疾人能领取什么补贴? 根据《市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115号)以及《关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补充通知》(常民福〔2018〕15号)精神,对残疾人实施“两项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含言语、听力残疾)。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2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溧阳、金坛、武进分别按城镇、不低于120元/月·人、农村不低于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步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新北、天宁、钟楼按照12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其中低保内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200元/月·人。
三、政府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有什么补贴? (一)建设补贴 1.普通养老机构。对以租赁房产新办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床25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对以自建产权用房新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床5000元、5500元和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2)补贴办法: ①符合申报条件且取得卫计部门核发的护理院资质、护理站资质、医务室资质的,分别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的100%、90%、80%计发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 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且养老机构提供场地开设医疗机构的,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的70%计发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 ③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且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的,以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的65%计发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 已按照普通床位申请了一次性建设补贴的,申报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时补足到上述标准。 (二)运行补贴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人的数量,每月分别给予自理80元、介助100元、介护12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并将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与运行补贴挂钩。
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什么财政补助? 对已建成并运行正常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固定服务老年人达到50户以上的,按服务每户每年给予200元的运行补贴。
五、哪些老年人能获得援助服务? 对介助、介护低保老年人,当地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市以上劳模,年满70周岁归国华侨、孤老、独居及属于介助和介护对象的离休老干部,以及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等困难和特殊老年人均实行援助服务(包括居家养老和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给予价值200元的援助服务,其中介护对象提高为每人每月300元的援助服务。
六、哪些老人能领到尊老金?金额有多少? 1、根据尊老金发放制度,对80周岁及以上老人发放尊老金。 2、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300元。
七、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是多少? 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单独生活的居民、归侨归眷、少数民族增发20%;优抚对象、企业军转干增发50%;重残人员按低保金标准全额发放。
八、城乡困难群众过节有补助吗? “两节”期间,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等五类群体发放节日补助,人均100元,城区的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每户1800元和农村五保对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每人300元。
九、物价上涨时,政府对困难人群有没有价格补贴? 1、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给予补贴对象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 2、补贴对象:分别是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应对象、及特殊困难人群(包括在领失业金人员、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城市“三无”对象、孤儿)。 3、补贴标准:价格补贴实行梯度标准。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在3%(含3%)-5%之间时,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在当月补贴基础上增加50%。 4、发放时间: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符合条件的下一个月中旬。
十、哪些人能得到医疗救助?能补助多少? 救助对象:本市户籍且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孤儿;3、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4、重点优抚对象;5、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6、特困职工家庭成员;7、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一户多残和依老养残(仅限新北区) 救助标准: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孤儿由政府资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救助对象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内剩余个人支付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1、大病门诊和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救助后,再按8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主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2除大病门诊以外的其他门诊:按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500元。 救助医疗机构:门诊救助为所有开通市本级普通门诊统筹项目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为所有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定点住院医疗机构。
十一、居民医保有没有政府补助?补助多少? 政府对居民医保根据不同人群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进行调整。 2020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1600元/人,“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1140元/人。其中,“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650元/人、800元/人、280元/人、180元/人,政府补助标准分别为950元/人、800元/人、860元/人、960元/人。 标准如下表:
十二、扶持就业再就业方面,财政有什么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对象,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招用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为每月56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3.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4.大学生创业社保补贴,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用人单位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灵活就业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为每月56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公益性岗位的扶持政策 1.公益性岗位吸纳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吸纳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5%。社会保险补贴按当年度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费个人应承担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2.公益性岗位吸纳再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补贴标准按同期“两项补贴”标准的50%执行。 3.公益性岗位吸纳再次认定的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同期“两项补贴”标准的50%执行。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我市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及未就业的劳动者,在常大中专(技、职)院校在校生,有培训意愿的,可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相应的补贴标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最高补贴标准分别为1300元、1900元、2600元、3200元、4000元。
十三、财政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有什么要求? 财政支持创业贷款的政策。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并对贷款实行贴息。 1.担保: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贷款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创业者,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2.个人贴息:对重点群体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贴息。不属于重点群体,但经各级妇联组织推荐的城乡妇女个人创业项目,各地可参照享受重点群体贷款贴息待遇。对个人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对其他群体发放的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重点群体标准的50%给予贴息。 3.小微企业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十四、高校毕业生或失业青年满足什么条件可以领取就业见习补贴? (一)见习对象:常州籍生源毕业学年起两年内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非常州籍生源毕业学年内未就业的在常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25周岁(特殊需要可适当延伸到30周岁),符合见习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青年;来常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 (二)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三)见习补贴标准: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当年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四)奖励 1.留用奖励:见习训练结束后,见习基地(事业单位除外)留用常州籍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留用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 2.优秀见习基地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见习基地评选活动,对评出的优秀见习基地给予一定奖励。
十五、我市哪些单位子女可享受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统筹待遇?医疗费用管理如何确定?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一)享受对象:自出生至大专段以下(不含大专)常州市区户籍的在校学生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少儿,其父母属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的,适用《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二)医疗费用管理的确定。 1.夫妻双方均属于机关单位的,可自愿选择一方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2.夫妻一方在机关单位,另一方在事业单位的,由机关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3.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企业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4.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属市区以外单位,或无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5.夫妻离异,由抚养子女职工所在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6.以上医疗费用管理单位向对方单位或个人收取应负担的另一半统筹医疗费。 7.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部队的,医疗费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均由该单位报销。 8.单亲(丧父或丧母)、烈士子女,医疗费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均由该单位报销。 (三)享受医疗待遇的内容 1.从2019年7月1日起,筹资标准580元,父母双方各承担290元。其中门诊380元,200元投保太保用于住院保险。 2.医疗费用管理单位为每个享受对象建立门诊个人账户,按380元定额包干使用。职工子女就诊由个人现金支付门诊费用,凭病历和收据回单位报销,结余部分结转下年。门诊费用超过定额部分,独生子女家庭报销90%,非独生子女家庭(含双胞胎及多胞胎)报销85%,资金由管理单位先垫支,结算年度结束后向另一方单位或个人按半结算。 3.享受对象到达规定年龄时,可按个人账户累计结余的50%奖励个人。职工变换工作至符合统筹医疗费管理条件的单位,个人账户可随之转移。 4.管理单位按职工子女人数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统一办理住院参保手续,住院费用按有关参保协议执行。常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住院医疗保险参保对象若发生以下特殊情况,保险公司将进行给付: (1)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开始时未满19周岁,但保险期间届满时已年满19周岁且同年9月即将进入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针对此类人群容易出现的医疗保险空白期,将延长保险期间三个月。
十六、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财政对机构让利百姓如何实施补偿? 从2010年12月1日起,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11月11日常州市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联合颁发《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常财规(2010)5号),各地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机构正常运行。2011年市政府办公室颁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1〕45),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建设专项经费补助。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市级财政对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政府出资新建的基层医疗机构给予中心100万元,站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新建的中心、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设备购置补贴。对属于租赁用房的机构,房租由政府全额补贴。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2020年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按所辖常住人口由2019年人均85元提高至86元补助。 3.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经费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财政按实际服务成本和工作量给予补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各级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4.人员经费等补助。基层医疗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及政府补助补偿。财政对招录全科规范化培训(含助理全科培训)学员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由市、区按5:5分担,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自行承担。加大学员的社会化招录,强化政策扶持,市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万元的标准补助国家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5.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财政对实行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助。 6.实行村医补助。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用于乡村医生劳务补助。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建立对乡村医生收入实行绩效考核的机制。 7.对非政府举办机构的补偿。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非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业务用房租金补助、全科医师培训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与政府举办的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之外,财政对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销售基本药物给予15%的药品加成补助。
十七、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如何发放? (一)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生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三)发放方式和时间: 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形式和时间: 1.201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在企业职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同时在人社部门的一次性奖励窗口进行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认定。人社部门在办理退休时,根据卫健部门确认的一次性奖励的信息,发至个人养老金账户。 2.其他持证退休人员(专指城镇无业人员和补登记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时间:上一年度期间退休的其他持证人员(含1996年至2007年补登记人员),将于当年10月至12月发放至本人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已去世的,通过办理银行存单等形式发放给去世职工的法定继承人。
十八、我市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有什么扶助政策? 1.我市从2007年起,在全市建立并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2.扶助对象: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3.扶助标准:2019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将依托有资质的城镇和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十九、免费婚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有哪些项目和内容? 1.我市于2008年10月就开展免费婚检工作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法定条件,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均可参加我市的免费婚检。
2.免费婚检的项目主要包括相关保健咨询、相关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以及艾滋病HIV筛查(自愿检测)等方面。免费婚检将本着倡导与自愿、婚检项目免费、方便群众、婚检结果保密的原则为市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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