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和设立审批常见问题解答 |
发布日期:2017-03-08 |
1、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依据是什么? 回答: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16〕24号)等。 2、辖市、区财政部门能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吗? 回答:在江苏省省内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4〕69号)要求,经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回答: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4、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提供哪些申报材料? 回答: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四)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需要多长时间? 回答: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二)填写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点击下载),携带申请所需材料,根据营业执照地址所属行政区划,到相应的辖市、区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指工作日,下同)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作出批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6、代理记账机构何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报备材料? 回答: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报备材料。 7、代理记账机构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哪些报备材料? 回答: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报备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代理记账工作情况总结; (三)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8、如果代理记账机构在年度报备中发现存在问题会有什么处罚? 回答:主管财政部门在对代理记账机构报备材料审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督促其限期整改。代理记账机构逾期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同时向所属工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并建议工商部门变更其营业范围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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