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每月500元/人 |
发布日期:2012-07-20 |
本报讯 2012年7月起,我市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 市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今后,我市将按“两个不低于”制定低保标准,即每年的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每年的城市低保标准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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