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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单位里的字画古玩,不可出租出借
发布日期:2011-12-30

    本报讯   一些行政企事业单位里常有标本、模型、字画、古玩、雕塑等陈列品类的国有资产,日前,市财政部门出台的新规中明确,这些陈列品类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如果因特殊情况需出租出借的,必须履行严格的申报审批程序,出租收入明确为政府非税收入。据悉,这是全国范围内出台的首个针对加强陈列品类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规。
    按照新规,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陈列品需要实施具体管理,包括负责日常管理检查、办理接收、处置事项的申报审批手续等工作。而市财政部门将对这些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陈列品类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另一方面,各单位还要给这些陈列品类国有资产建个“档案”。如,各行政事业单位将依据本单位陈列品类资产的实际情况,有相关凭据的,按照凭据列明的价值登记入账。不过,由于陈列品类资产具有价值难以估量、市值变化大的特性,文件也规定,没有凭据的,按市场同类价格或评估价登记入账;无法确定其价值的,按实物量登记入账。文件中明确,各行政事业单位对陈列品类资产要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毁损,并加强资产档案管理,各类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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