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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桥建设新规定 资金配套比例为10:15:45
发布日期:2011-10-11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市财政局与市水利局联合下发《常州市农桥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我市“十二五”期间省级农桥建设的指导和规范。
    一是加强了农桥项目库管理。要求报送的项目符合“五定”的要求,即:定点(镇、行政村)、定位(经度、纬度)、定建设内容(新建、重建)、定建设规模(长度、宽度、限载)、定投资规模(预计投资)。并对农桥项目库的调增调减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调整了农桥资金配套要求。在省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3:7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将原来市、区、镇的配套比例10:15:45,调整为区财政配套的补助资金不得低于省、市补助资金总额的50%,其余部分由镇财政负责安排。按2011年资金安排标准计算,省市区每座农桥补助资金平均为7万元、3万元和5万元,镇级财政配套压力有所减轻。
    三是加强了农桥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要求实行先建后补、直接支付和专账核算。农桥竣工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将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农桥施工单位。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整改至合格后方可申请支付。
    四是明确了农桥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各参建单位为工程质量责任人。每座农桥均需由区财政局与农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明确乡镇政府在农桥建设和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五是规范了农桥建设标准。农桥桥面净宽不得少于4米,限载不得低于5吨,要设立醒目的限载标志。必须安装桥栏杆,栏杆不得低于80厘米。在桥栏杆两侧中部设置仿宋体刻字,一侧为“江苏省农桥建设项目”,另一侧为桥名、建设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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