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办法 |
发布日期:2011-08-31 |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财政部门获悉,今年9月1日起,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两类残疾人,可享受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 一类是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根据我市出台的《关于对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对该类对象,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进行生活救助。第二类补助对象,是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这些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 市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也介绍,同时满足两项以上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以上生活救助。 |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