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奖励秸秆利用企业 每年1万元/千吨 |
发布日期:2011-08-01 |
本报讯 秸秆焚烧直接导致大气污染,还存在火灾隐患;而回收价格又太低,综合利用实施成本太高,一直成为难解之题。记者21日从市财政局获悉,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市财政在全省率先实施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进行考核奖励,政策为期5年。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登记注册、秸秆年度资源化利用量在3000吨以上的企业(含基地、园区、合作社)。经市秸秆综合利用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年按1万元/千吨标准进行奖励。 据悉,在具体审核环节,秸秆亩产量按小麦不高于400公斤、水稻不高于650公斤、油菜不高于200公斤计算,高于上述标准的秸秆利用量,在考核时将予以剔除计算。 此外,机械化还田的农作物秸秆、利用(收购)常州地区以外的农作物秸秆不列入考核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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