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市财政奖励秸秆利用企业 每年1万元/千吨
发布日期:2011-08-01

  本报讯  秸秆焚烧直接导致大气污染,还存在火灾隐患;而回收价格又太低,综合利用实施成本太高,一直成为难解之题。记者21日从市财政局获悉,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市财政在全省率先实施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进行考核奖励,政策为期5年。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登记注册、秸秆年度资源化利用量在3000吨以上的企业(含基地、园区、合作社)。经市秸秆综合利用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年按1万元/千吨标准进行奖励。

  据悉,在具体审核环节,秸秆亩产量按小麦不高于400公斤、水稻不高于650公斤、油菜不高于200公斤计算,高于上述标准的秸秆利用量,在考核时将予以剔除计算。

  此外,机械化还田的农作物秸秆、利用(收购)常州地区以外的农作物秸秆不列入考核范围。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电话:0519-85681812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