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全省首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励 |
发布日期:2011-07-26 |
为加快推进常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常州市财政在全省率先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进行考核奖励,政策为期五年。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登记注册、秸秆的年度资源化利用量在3000吨以上的企业(含基地、园区、合作社)。经市秸秆综合利用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对符合条件的考核对象,每年按1万元/千吨标准进行财政资金奖励。在具体审核环节,秸秆亩产量按小麦不高于400公斤、水稻不高于650公斤、油菜不高于200公斤计算,高于上述标准的秸秆利用量,在考核时将予以剔除计算。 据悉,机械化还田的农作物秸秆、利用(收购)常州地区以外的农作物秸秆不列入考核范围。 |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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