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
发布日期:2010-08-15 |
本报讯 在企业从生产、流通,到消费过程中,如果产业链的上下游等服务环节能分离出来,实现企业不同产业的业务分割和专业经营,这种“主辅分离”的模式,将得到我市财政的优惠扶持。记者 扶持的具体内容为: 企业整体转型或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的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财政给予50%的补助; 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确认纳税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自设立起3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 整体转型或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工商注册当年起3年内,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新办企业与主体企业合并计算后,若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分离主体企业; 鼓励分离后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分离后新设立的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分离后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后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链接 生产性企业“主辅分离”主要是指生产性企业将产业链上游(研发、原材料采购、设计等),及下游(品牌经营、销售、物流等)等服务环节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或者进行外包,交由专门企业经营。对企业来讲,有利于工业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对地方经济来讲,有利于扩大服务业总量、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和税收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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