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大病患者可享医疗统筹基金支付 |
发布日期:2010-07-29 |
日前,常州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制度,将大病门诊纳入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常州市本级统筹区患者不需住院就可享受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改变了门诊大病由个人账户支付的状况,切实减轻了患者负担。 据了解,门诊大病项目包括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以上门诊大病参保职工,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一个年度内在门诊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800元/年的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同时,门诊大病待遇参保人员自2011年起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自付费用纳入“二次补偿”范围,门诊大病和住院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补助50%,最高限额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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