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万元财政支持发展新能源产业 |
发布日期:2010-06-15 |
本报讯 记者 鼓励参与新能源项目。对我市新能源产业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参与招投标的新能源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建设项目中采用新能源终端产品总金额或中标价中新能源终端产品总金额的5%(市本级财政)和项目优先顺序给予补助。 支持购买资产设备。对新能源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中购买设备总金额的10%(市本级财政)和项目优先顺序给予补助。 资助参与重点工程。对企业参与国家重点工程或示范工程竞标,且新能源终端产品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中标确认价的10%(市本级财政)给予资助。 足额配套资金。对企业获得国家、省新能源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安排配套资金或给予贷款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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