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实行统一处理 |
发布日期:2010-01-20 |
本报讯 从今年1月起,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废物不能再随意处置,必须进行统一处理。 为防止并减少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保障信息安全,我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专门出台《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的范围,即经技术鉴定或按国家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包括报废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 经市财政局批准处置的电子废物,由市产权交易所按审批部门批复的电子废物清单统一回收,不得自行处置;电子废物统一由列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录的定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保密局各负其责。 |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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