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生产企业须缴风险抵押金 |
发布日期:2008-10-06 |
在生产过程中比较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行当,将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记者昨天从市财政局获悉,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安监局、人民银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
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包括:本市辖区内矿山(煤矿、砖瓦、粘土采集、地热、矿泉水除外)、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零售、不可储存的批发企业除外)、烟花爆竹(零售除外)、民用爆破器材、造(修、拆)船、电力、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 (财言 益钧) 来源:常州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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