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需使用财政专用票据 |
发布日期:2009-07-01 |
【来源:常州日报】 本报讯 今后,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需使用财政捐赠专用票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与通知》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目前,我市已明确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在接受社会捐赠时,都应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非货币性资产,按其公允价值计算。税务部门据此将依法给予捐赠人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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