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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大对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
发布日期:2011-08-30
   近日,我市加大对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按原规定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给予救助,资金由市、区按7:3比例承担;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9月1日起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给予救助,资金由市、区按5:5比例承担。同时满足两项以上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以上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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