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预拨762万元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 |
发布日期:2011-01-27 |
近日,为更好支持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正常运行,市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预拨第一批762万元补助资金,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 在资金使用方面,补助资金将严格按照《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规定。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实行基本药品零差率后基层医疗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多渠道筹资补偿。 一是补助公共卫生服务。对基层医疗机构承担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按服务人口、服务数量、服务质量,通过考核给予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并逐步提高。市级2011年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常住人口人均25元标准筹集,市、区财政按6:4承担。农村按常住人口人均20元标准筹集,由当地政府承担;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按实际服务成本和工作量给予补助。 二是根据工作绩效奖补。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由各辖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况逐个核定。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各辖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人数和当地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数量和质量要求逐个核定。年度终了对各基层医疗机构任务完成情况结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奖补资金。2011年市级按常住人口人均8元的标准筹集,市、区财政按6:4承担。 三是探索多种付费方式。加快推进医疗保障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通过购买服务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合理补偿,并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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