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全省率先出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1-01-17 |
常州积极促进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在省内率先由政府颁发《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提高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绩效。一是合作共管全程问效。构建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以及评价结果反馈和运用四个方面的全过程管理体系。市级财政部门为绩效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市级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对实施主体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管。二是重点支出全覆盖。对财政预算安排总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支出;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以下,但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具有较强代表性的专项支出;市级财政补助辖市、区的专项支出全部开展绩效评价。三是强化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达到“优”、“良”的,根据需要继续安排项目或增加项目预算;评价结果为“中”的,预算部门(单位)需作出书面说明,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为“差”的,财政部门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其中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可报请市政府调整或撤销该专项资金。四是加强监督审计。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并报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 |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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