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三高一低”减轻居民基本医疗负担 |
发布日期:2011-01-11 |
常州优化医保制度,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是提高支付限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至18万元。二是提高门诊统筹待遇。对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200元至1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40%。三是提高转院支付比例。对参保人员因市外转院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且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四是降低起付标准。降低“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为600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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