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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用统一规范的财政票据
发布日期:2007-06-12
  为解决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合法收费票据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收费行为,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在财政、卫生、物价三部门联合对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费票据问题进行调研后,正式印发《关于加强常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明确自2007年7月1日起,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使用套印“财政部监制(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社区医疗票据,原使用的其他收费票据一律作废,新启用的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委托市卫生局发放与管理,并对票据的适用范围、种类、印制、使用和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要求。财政部门为此还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了专门培训。(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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