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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行政收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发布日期:2006-06-14

  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我市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精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继续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一是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l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余收费优惠政策,按上述规定期限,继续执行以往优惠政策。
  二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和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三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经贸、人事、教育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我市将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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