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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入学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收学杂费
发布日期:2006-09-26
  近日,我市出台《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从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该办法的出台将惠及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41.4万人(含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5.7万人,民办学校就读的约2.3万人),其中农村在校生19.8万人。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公办学校和经本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学生,以及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居住并有暂住证、父母或监护人有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且具有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符合我市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的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均免收学杂费。免收学杂费项目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中规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小学每生每年220元,初中每生每年32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学生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办法要求,按照“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辖市(区)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由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政府负担。各辖市、区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要予以足额安排,市财政将按2005年在校生为基数,对辖市、区实行分类专项补助。同时规定,各级财政必须按照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全额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各级财政对原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得减少和降低,并要按照“三增长”的要求逐年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为防止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政策后出现新的教育收费反弹,办法明确,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和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民办学校要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免收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违反者将按乱收费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科教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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