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市区房屋交易契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
发布日期:2006-05-16 |
日前,常州市财政局出台《常州市区房屋交易契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从四方面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规范契税征纳行为,促进征收机关依法公开办税,打击偷逃契税行为。一是契税征收以纳税申报为基础,对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一律由契税征收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价格。从2006年5月1日起,市区(不含武进)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价格按市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联合发布的住宅小区二手房平均交易价格核定。对纳税人申报的二手房成交单价(扣除楼层系数),如低于公布的市场平均价格在300元/平方米幅度以内的,契税按申报价征收,超过以上幅度的,一律以公布的所在住宅小区的市场平均价格核定计税价格;商品房计税价格的核定,按同一小区、同一楼层、相近交易期间内实际销售的市场平均价格为依据,商品房成交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幅度在500元/平方米以内的,契税按成交价格征收,超过以上幅度的,一律按核定的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征收契税。二是二手房计税价格根据交易房屋的建筑面积、市场平均单价和楼层系数计算确定。楼层系数参照市区定销房楼层系数表、结合市区主要住宅小区商品房楼层系数表,进行加权平均后从低加以确定。从2006年5月1日起,统一按照办法确定的楼层系数核定计税价格。三是核定计税价格不考虑景观系数等因素,对于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二手房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于市场价格(特别是上手交易的商品房价格)的,征收机关可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情况,对计税价格作适当修正,按不低于上手交易价格的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四是非住宅房屋以及没有公布的住宅小区契税计税价格,仍按照交易房屋的同类地段、同类性质、相近交易时间的房屋平均交易价格进行核定,或根据契税征收机关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基层财政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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