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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办法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帐制
发布日期:2006-04-30

  日前,财政、农业、国土三部门联合下发《常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实施办法》,以进一步完善我市各类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等项目县级财政报账制,提高项目概算准确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办法》对资金管理、报账程序、专项审计、凭证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移交及管护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对国家、省、市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的“三专”管理,并根据省、市批复的项目计划和签订的项目建设合同书所列经费预算范围的支出内容,实行直接支付、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农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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