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加强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的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
发布日期:2006-05-29 |
企业改制时,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安置费,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资金保证。为切实加强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的管理,溧阳市采取了四条措施: 一、订入合同。改制后的企业与被录用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为该职工按规定提取的安置费作为合同内容之一。 二、专款专用。职工安置费使用范围仅限于原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不得挪作他用。改制后的企业动用时,须向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清单,经批准后方可动用。 三、完善担保。改制后的企业必须及时与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有效资产抵押合同;有效资产不足的,用股东个人财产作抵押;仍不足的,可用他人有效资产作担保,以切实保证该资金的安全。 四、定期结算。企业改制后,因职工退休、自动离职和其他自然减负原因不需支付的部分,以及因提取数超过实际补偿数的部分,比照企业净资产转让作价的方式和收入上缴途径处理。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每年与改制后的企业结算一次。对数额较大、一次上缴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先上缴一部分,其余部分可以签订借款合同,转作有偿使用资金,但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溧阳市财政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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