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对罚没收据实行缴验制度 |
发布日期:2006-05-29 |
为了进一步加强罚没收入管理,从5月1日起,财政部门对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收据将实行缴旧换新的办法。各行政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再次领用罚没收据时,需携带《罚没收据缴验表》、票据购领登记簿连同已使用票据的存根联交财政部门进行缴验。财政部门在对行政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已使用票据的存根联与《罚没收据缴验表》和常州市行政处罚月报表反映的收取数核对一致后,在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的《罚没收据缴验表》签具审验意见,退一份给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并再次发放新的罚没收据。如经核对后有尚未上缴的收入,需将收入缴入财政罚没收入专户后,方可再次领用罚没收据。罚没收据的缴验一般为每月到同级财政部门缴验一次。对罚没收据使用量特别大的执法机关,财政部门可采用上门缴验、委托中介机构缴验、定期缴验等办法。 (预算处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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