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制订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2006-05-29 |
为保障生活困难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下简称居民)的基本生活,武进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武进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一、本区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维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考虑水、电、煤(燃气)费用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等因素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财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武进区财政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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