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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医疗补助
发布日期:2006-05-29
  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人才资源开发,我市出台《常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在常州市区企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专家实施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具体补助标准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人每年享受补助1500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每人每年享受补助1200元;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人每年享受补助1000元,所在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医疗补助费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及住院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目前,市财政局已为我市六十多位专家办理了医疗补助,并将医疗补助经费及时拨付给职工医疗保险中心,为促进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提供了资金支持。(社保处供稿)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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