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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检查工作纪律》规范执法行为
发布日期:2006-05-29
  为了进一步督促财政检查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市财政局制定《常州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纪律》。具体内容是:
  一、财政检查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检查或审理。
  二、财政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检查内容、范围、时间安排、被检查单位名单以及审理人员名单、审理意见等检查事项;不得擅自将检查中取得的与检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用于其他方面,如确需使用的,一般资料需经处室领导同意,涉及机密的需经局领导批准。
  三、财政检查人员应客观公正、依法办事。不得擅自更改和删减工作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如实记录和报告,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查多报少或随意夸大,不得随意表态和擅自处理。
  四、财政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在实施检查中,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不准参加被检查单位用公款安排的旅游和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和索取被检查单位的现金、实物和有价票证,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五、在实施财政检查中,如发现财政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处供稿)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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