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从五个方面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补贴政策 |
发布日期:2006-05-29 |
市财政部门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积极筹措再就业补贴资金。再就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促进再就业的费用。具体实施细则是:
一是对各类商贸、餐饮等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企业(单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是对在社区开发的公共安全卫生、卫生保洁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招用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220元/人每月,最多不超过1年。 三是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实现再就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是对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合格和介绍成功的给予补贴;申请就业服务补贴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人均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对介绍和推荐并经认定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双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除以上规定的就业服务补贴外,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另给予100元/人的奖励。 五是规范再就业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对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社保处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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