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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财政执法行为
发布日期:2006-05-29
  为确保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市财政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制度规定,办理财政行政审核、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征税、征收基金、收费的,实施行政处罚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和纠纷调处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工作公示采取市级以上报刊、书面公告、互联网设立于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等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具体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
  各执法机构应将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结果应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的,各执法机构应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公示由各执法机构负责,并在公示后的5天内报市财政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该制度规定的,将要追究相关责任。
(税政法制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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