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出台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办法 |
发布日期:2006-05-29 |
近日,市财政局制定了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办法,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 办法规定,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违反规定征税、征收基金或收费等十八类行为造成错案的,须追究责任。 对因执法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行政执法意见经执法人员所在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造成错案的,行政执法意见经相关机构会签后报局领导批准造成错案的等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成立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错案追究工作,接受追究错案责任的申请,并在15日内进行审查,若受理,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发生错案的,执法人员及审查批准的机构负责人在当年的公务员考评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所在机构不得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因错案被追究责任的执法人员和机构负责人,在当年的公务员考评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税政法制处供稿) |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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